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744號
債 權 人 豪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珠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涵美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聲請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 2 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 幣500 元,該裁定已於105 年2 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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