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344號
TYDV,104,重訴,344,2016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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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44號
原   告 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秋惠
訴訟代理人 吳天銘
被   告 綠隆資源再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斐嵐
訴訟代理人 黃惠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法院一0三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一四七號民事訴訟終結(裁判確定、和解或撤回)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法院103 年度重上 更㈠字第147 號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見本院卷第 52-54 頁言詞辯論筆錄),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 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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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隆資源再利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