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321號
TYDV,104,重訴,321,2016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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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21號
原   告
即 被 告 江泓毅
訴訟代理人 莊秉澍律師
      林凱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林明信律師
被   告 江志強
      江志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育廷律師
      邱奕澄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鄧智勇律師
被   告 江素梅
      江思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華容
被   告 林日權
      林日益
      林真君
      林秋萍
      林秋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4 月13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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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