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調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調訴字,104年度,5號
TYDV,104,調訴,5,20160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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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調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陳猷然(原名陳顯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童福龍間就本院104 年度調訴字第5 號請
求撤銷調解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12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2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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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