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調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陳猷然(原名陳顯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童福龍間就本院104 年度調訴字第5 號請
求撤銷調解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12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2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