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730號
TYDV,104,訴,730,20160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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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學培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楊光漢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730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67,848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4,8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
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
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
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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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