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7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陳進旺
陳進福
陳進有
陳進益
陳進萬
陳進發
陳金完
上 列 1人
訴訟代理人 陳瑞彬
被 告 洪陳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第二頁第二十四行「470,339」之記載,應更正為「993,597」。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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