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4年度,266號
TYDV,104,聲,266,2016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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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溫富淞
相 對 人 勝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應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以:其係勝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請求相 對人勝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會召開股東會,但董事會 無人收件,相對人已遷離登記之營業處所(現場已移成平地 ),且無法連繫董事會及監察人,為恐公司有受損害之虞, 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規定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等情。二、經查:相對人勝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 ,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附 卷可稽,而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 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董事會亦因解散而不存在 ,是聲請人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來行使不存在之董事會及董 事長顯有誤會。
三、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無據,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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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勝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