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4年度,237號
TYDV,104,監宣,237,2016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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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周萬
相 對 人 周桂萍
關 係 人 周佳伩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周桂萍(女、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選定周萬(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周桂萍之監護人。指定周佳伩(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4 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 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周萬為相對人之父、關係人周佳 伩則為相對人之胞姊;相對人周桂萍自民國97年11月21日起 ,因智能障礙,雖經送醫但不見起色,甚已因精神障礙或其 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 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聲請 鈞院准予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依民法第1111條第1 項規 定,選定聲請人周萬為相對人周桂萍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 人即相對人之胞姊周佳伩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經其提出戶籍謄本、親屬 系統表、親屬名冊、同意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等 資料為證,且經本院本院依職權前往長庚紀念醫院(即桃園 市○○區○○街0 號)勘驗相對人之精神狀況,並於鑑定人 李晉邦醫師面前點呼相對人,相對人可以認出聲請人及關係 人分別為父親及姐姐,但不知道住於何處,身分證及生日為 何,經關係人在場表示:相對人不知道如何回答就會說不知 道,怕相對人被騙去辦手機,故聲請本件。相對人住家裡, 家裡有媽媽和聲請人,我出嫁了,還有一個妹妹宋語嫣,宋 語嫣國小就與我親生母親住,我們住附近,宋語嫣也知道本 件聲請,我再提出宋語嫣同意書等語;關係人嗣亦提出宋語 嫣之同意書在卷可佐;而鑑定人李晉邦醫師除初步鑑定相對 人為輕度智能障礙外,並提出鑑定報告記載略以:「‧‧‧ 生活狀況及現在身心狀態(含檢查結果):‧‧‧三、日常 生活狀況:㈠日常生活自理情形:⒈基本日常生活活動部分 (即洗澡、著衣、進食、移動、個人衛生、如廁等):巴氏



量表:100 分(滿分:100 分)。⒉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部 分(即照顧他人、使用通訊設備、社區移動性、財務管理、 健康維持管理、準備餐點及收拾、安全守則和處理緊急情況 、購物等):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量表(IADL):4 分(滿 分:8 分)㈡經濟活動能力(包含管理處分自己財產的能力 ):無獨立進行經濟活動之能力。㈢社會性:有自發性之社 交行為,但宥於其智能不足,其複雜度遠低於同儕;具有人 際交往能力,可與家人及朋友建立連結關係,但其無法正確 感知或詮釋社交訊息;社會判斷與做決定的能力不足;與一 般同儕的友誼發展,常受到溝通或社交能力不足的影響。結 論:個案雖有使用眼神、簡單肢體語言或面部表情表達意念 之現象,然宥於智能不足所限,個案無法理解監護宣告的意 義,對於監護宣告之判定無明確表達贊成或反對的意見,缺 乏判斷力。鑑定結果:一、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中 度智能不足。二、障礙程度-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 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三、預後及回復之可 能性:於充分支援協助下,周女可完成日常生活事務。另外 因周女的智能障礙為一發展上的、持續性的疾患,在進入成 年早期之後其能力並不會有大幅度的變動預後。」等語,有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桃園長庚紀念醫院於105 年1 月25日以( 104 )院法字第1267號函所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1 件在卷可 稽。本院審酌相對人因精神障礙已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 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再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 依職權就配偶、4 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 年有同居事實之其 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1 人 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 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 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 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 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 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 1)受監護宣告之 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 2)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 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 3)監護人 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4 ) 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 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 、第1111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五、次查,就本件適宜由何人擔任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部分,經本院囑請桃園縣社會工作師公會對兩造及關 係人進行訪視,桃園縣社會工作師公會於104 年7 月9 日以 桃姚字第104320號函所附之監護(輔助)宣告調查訪視報告 記載略以:
(一)聲請監護宣告之原因:據聲請人夫妻和關係人敘述,智能 障礙之相對人缺乏判斷,曾私下多次申辦多支高資費手機門 號,家屬憂心相對人缺乏自我保護概念,又常自由在外活動 ,擔憂受人拐騙招致個人權益和財產損失,以及造成聲請人 夫妻之照顧壓力,因而提出監護宣告聲請,來保護相對人和 保障其權益。
(二)相對人狀況說明:
1.家庭狀況:由關係人主述家庭概況,聲請人夫妻在旁聆聽。 相對人母親離婚後再嫁聲請人,相對人大哥為母親和前夫所 生;母親和聲請人則是育有三女,即關係人、相對人二姊和 相對人;相對人父母離婚後,相對人二姊隨母親返回娘家, 且與相對人大哥由母親娘家照顧撫養,關係人和相對人則是 隨聲請人同住;後續聲請人再婚,但與相對人繼母未生育子 女,繼母也以母親身分養育關係人和相對人。就關係人敘述 ,相對人手足僅關係人、相對人二姊已婚各有家庭;相對人 大哥未婚,為智能障礙,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由相對人二姊 監護和照顧;相對人現與聲請人、繼母同住楊梅家中,清華 高中綜合科畢業後未再就業,日常生活由聲請人、繼母陪伴 照顧。基於相對人智能受限,過往曾受拐騙和遭人欺侮,日 後在外恐再發生同樣情形,亦考量聲請人夫妻年事已高,不 希冀相對人狀況加重兩人照顧壓力,而提出監護宣告聲請。 2.疾病史:關係人表示相對人2 歲時從高處摔落,造成高燒以 致發展異常,直到9 歲才入學,就讀國小時仍無法言語,後 受特殊教育才開始發聲言語,而相對人清華高中綜合科畢業 後即未再升學,曾接受職訓但未就業,目前領有智能障礙輕 度身心障礙手冊。
3.身心狀況:實訪所見,相對人身材瘦、四肢健全、皮膚黝黑 、面容憨傻和善,可自行行走動作無虞;叫喚會微笑點頭示 意,但不主動與訪員攀談互動,因理解能力不足而溝通受限 ,且不經思索即依訪員指示簽寫姓名、書寫個人身分證號和 家中住址;面對訪員質疑何以可替陌生訪員簽寫姓名和提供 個資,則突有生氣表現。聲請人夫妻和關係人稱相對人動作 緩慢不靈活,因此求職受拒;平時穿衣會穿反或忘了扣扣子 ,也無法自行料理餐食,日常所需仍是仰賴他人;再者,相 對人無運算能力和購物能力有限,會乘坐公車外出,但常有 迷路狀況而致電求助聲請人,雖表達能力不佳,不舒服皆會



主動反映;關係人認為相對人希冀有人陪伴,因此常向外跑 ,常和同儕和教會人員接觸,但缺乏判斷和自我保護概念, 曾多次私下跟繼母索討身分證件,卻不說明用途為何,且發 生私下申辦五支高資費手機門號,卻謊稱是朋友借用,另相 對人16歲受陌生人以餽贈MP3 用品拐騙,而遭到性侵懷孕, 鑑於過往情形,家屬憂慮相對人無自保能力,而希冀能透過 監護宣告程序來約制行為和保障權益。
4.受照顧情況:相對人現與聲請人夫妻同住,由同住之聲請人 夫妻陪伴照顧和提供生活所需。雖相對人行動自如、可簡單 自理,但自我照顧能力不足,穿衣、餐食和生活事項仍須仰 賴他人打理,聲請人夫妻表示相對人目前生活主要隨兩人從 事家務整理、種植蔬菜和資源回收。實際所見,相對人穿著 合宜,身體潔淨無異味,住家環境較老舊,且因資源回收物 品四處堆放,略顯凌亂。談及未來照顧規劃,關係人表示相 對人仍是隨聲請人夫妻同住,但希冀相對人有獨立就業的能 力,並期盼透過監護宣告維護和保護相對人權益。 5.實際照顧者及負擔照護費用者:相對人和聲請人夫妻同住家 中,由兩人擔任主要照顧者,相關事務之決策處理由聲請人 夫妻和關係人共同討論,生活費則是聲請人夫妻負相對人和 聲請人夫妻同住家中,由兩人擔任主要照顧者,相關事務之 決策處理由聲請人夫妻和關係人共同討論,生活費則是聲請 人夫妻負擔,其他則以相對人身障生活補助三千五貼補。 6.相對人之經濟狀況:聲請人夫妻和關係人表示,相對人無具 低收福利身分,僅領有身障生活補助金三千五,名下房產為 現住房屋之3/4 產權,其餘名下無負債和所得,過往辦手機 積欠之費用,已由聲請人代為償還。
(三)聲請人部分說明:
1.親屬關係: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父親。
2.家庭狀況:
⑴經濟狀況:聲請人年老和打零工貼補家用,收入不豐,因此 家中生活費主要仰賴聲請人國民年金四千、相對人身障生活 補助三千五,以及聲請人配偶從事資源回收之所得來維持, 聲請人稱自己種菜自食和節省花用,加上關係人偶而購買生 活用品和貼補家中開銷,目前經濟尚可勉強維持。 ⑵居住環境:聲請人住所為透天厝,鄰近市區和在交流道旁, 交通和生活機能便捷。屋內陳設簡單和家具較為老舊,且因 資源回收物品四處堆放,而屋況略顯凌亂。
⑶生活狀況:聲請人稱每月打零工機會只有一兩天,其餘時間 大多在家未外出,獲至菜園栽種和照顧農作物。 ⑷婚姻狀況:聲請人和相對人母親育有相對人三姊妹,離婚後



和相對人繼母再婚,但未生育子女。
3.就業情況:聲請人自述從年少開始就在建築工地擔任板模工 迄今,因年近七十而少受人雇請,每月僅有一兩天的工作邀 約。
4.個人財務狀況:聲請人自述從年少開始就在建築工地擔任板 模工迄今,因年近七十而少受人雇請,每月僅有一兩天的工 作邀約。
5.與相對人之互動狀況:訪視當下聲請人與關係人分別坐在客 廳兩側,兩人無特別之互動表現。
6.擔任監護人的適當性: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父親,現主責相對 人的照顧事務和負擔生活費用。關係人表示基於長幼有序, 仍是推舉身為父親之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最適宜,雖聲請人不 識字,但關係人都會在旁輔助事務辦理。經訪員訪視說明, 聲請人表示知悉且同意擔任本案監護人角色。
(四)關係人周佳伩女士部分說明:
1.親屬關係:關係人為相對人之大姊。
2.家庭狀況:
⑴經濟狀況:關係人為家管,經濟仰賴配偶工作所得四萬,自 述與公婆同住無須負擔房貸和房租,因此配偶收入足以支應 關係人一家四口的開銷。
⑵居住環境:關係人配合至相對人住所受訪,訪員未實訪關係 人住所。
⑶生活狀況:關係人為家管,現在家照顧兩名幼女。 ⑷婚姻狀況:關係人已婚,與配偶育有二女。
3.就業情況:關係人表示婚前在工廠就業,後因生產而離職在 家照顧女兒。
4.個人財務狀況:關係人名下房產有相對人現住房屋之1/4產 權,其他有些許存款和保險規劃,無負債,也無投資,經 濟主要仰賴配偶收入。
5.與相對人之互動狀況:相對人見關係人來訪,隨即興奮叫喊 姊姊和並關係人開門,除此外,訪視過程未見兩造有特別之 互動。
6.擔任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的適當性:關係人為相對人之大姊, 現輔助相對人事務處理和定期探視關懷。關係人自述婆家支 持其處理相對人事務,亦知曉關係人會於聲請人百年後承接 相對人照顧責任,而本次辦理監護宣告,關係人亦有配合擔 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的意願。
(五)建議:本案之聲請人周萬先生為相對人之父親,關係人周佳 伩小姐為相對人之大姊,相對人現與聲請人夫妻同住,並由 兩人照料起居,相關事務現為聲請人夫妻、關係人共同決策



處理,但主由關係人對外奔走處理,而相對人生活費除來自 聲請人夫妻,亦由個人身障生活補助津貼補。聲請人周萬先 生、繼母詹鳳珠女士、關係人周佳伩小姐和關係人配偶陳柏 強先生皆以書面資料表示知悉和同意本案辦理,亦選(指) 周萬先生擔任監護人人選,周佳伩小姐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人選;經訪視周萬先生具擔任監護人之意願、周佳伩 小姐具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意願;綜合評估相對人之 受照顧情形、聲請人夫妻、關係人之陳述未見明顯不適任之 消極原因,家屬對相對人亦有照顧意願和照顧事實,惟周萬 先生已有年歲且不識字,恐在擔任監護人之對外事務處理有 所限制,但此部分關係人表示願在旁輔助周萬先生執行監護 人職務,請鈞院以相對人最佳利益為考量參酌相關事證後予 以綜合裁量之。
六、綜合上情,本院審酌聲請人周萬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周 桂萍之父,具有監護意願,且平時即主責照顧相對人,相對 人所需費用亦由聲請人負擔,而相對人目前受照顧狀況亦屬 良好,堪認對相對人應會有最妥善之照顧,故如由周萬擔任 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此較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依 前揭規定選定聲請人周萬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 人。至於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本院考量關係人周佳 伩為相對人之胞姊,核屬至親,且平時協助聲請人處理相對 人之事務,且有意願擔任會同開具財產之人;是以,由關係 人周佳伩會同開具財產清冊,衡情當可善盡監督相對人財產 狀況之責,並得保障相對人之財產受到妥適處理,是由關係 人周佳伩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屬適當,爰依前揭規 定,指定關係人周佳伩為本件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監 護開始時,聲請人應與關係人周佳伩於2 個月內開具相對人 之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附此敘明。
七、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昭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文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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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