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6號原 告 林俊言 林化龍 林俊雄 林俊成 林俊立 葉林子惠 曹林靜宜 林韻宜 林婉宜 林麗宜 林惠宜 林幸宜 林芳宜 林嫻宜 林子芸 林俊賢 林敏宜共 同訴訟代理人 丁俊文律師 郭睦萱律師 蘇家弘律師被 告 蕭文松 蕭文銘共 同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張漢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本院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六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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