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568號
聲 請 人 邱顯燈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錢志宏間假扣押事件,聲
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 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相對人錢志宏聲請本院以10 4 年度司裁全字第676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相對人乃就同 一請求向本院起訴,現由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67號損害賠 償事件審理在案,則相對人既已於假扣押後向本院起訴,揆 諸前開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自屬不合,不應准許。爰 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