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4年度,557號
TYDV,104,司聲,557,2016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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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557號
聲 請 人 楊甡生
      何志堅
      楊清澂
      周忠慶
      吳昌儒
      劉晉宏
      陳冠興
      謝沛諺
      蔡政達
      吳昌勳
      楊金益
相 對 人 同致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楊甡生何志堅周忠慶吳昌儒劉晉宏陳冠興謝沛諺蔡政達吳昌勳楊金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聲請人楊清澂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給付薪資 事件,業經本院100 年度重勞訴字第5 號、臺灣高等法院10 1 年度重勞上字第30號及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136號 判決確定。就訴訟費用部分,第一審判決諭知由相對人負擔 ;第二審判決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相 對人負擔百分之10,餘由聲請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包 括追加之訴及附帶上訴部分),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12,餘 由聲請人負擔;第三審判決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 擔。而聲請人楊清澂前已就上開訴訟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經本院104 年度司聲字第393 號裁定在案,則其復為本件聲 請,自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應予駁回;準此,以下僅就其 餘聲請人即楊甡生等10人部分為說明。




㈡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如附表一所示; 又關於聲請人起訴請求確認競業禁止義務不存在部分,經第 一審判決相對人敗訴後,相對人雖提起附帶上訴然嗣減縮聲 明,故上開相對人敗訴部分於第一審判決後即先行確定,惟 聲請人就該部分未有費用支出。
㈢是依第二審判決意旨,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 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並應加計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依首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附表一:
┌──┬───┬───────────────────┐
│ │ │ 支出之訴訟費用項目及金額 │
│編號│聲請人│ (單位:新臺幣) │
│ │ ├────────┬──────────┤
│ │ │第一審裁判費 │第二審裁判費 │
├──┼───┼────────┼──────────┤
│1 │楊甡生│80,200元 │120,597元 │
├──┼───┼────────┼──────────┤
│2 │何志堅│48,223元 │76,641元 │
├──┼───┼────────┼──────────┤
│3 │周忠慶│32,680元 │49,762元 │
├──┼───┼────────┼──────────┤
│4 │吳昌儒│29,611元 │44,862元 │
├──┼───┼────────┼──────────┤
│5 │劉晉宏│26,146元 │38,773元 │
├──┼───┼────────┼──────────┤
│6 │陳冠興│20,404元 │31,348元 │
├──┼───┼────────┼──────────┤
│7 │謝沛諺│15,355元 │22,438元 │
├──┼───┼────────┼──────────┤
│8 │蔡政達│16,345元 │24,220元 │
├──┼───┼────────┼──────────┤
│9 │吳昌勳│17,434元 │26,002元 │
├──┼───┼────────┼──────────┤
│10 │楊金益│16,939元 │25,557元 │
└──┴───┴────────┴──────────┘




附表二:
┌──┬───┬──────────────────────────────────┐
│ │ │ 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項目及金額(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編號│聲請人│第一審訴訟費用 │第二審訴訟費用 │總計 │
│ │ │(計算式:附表一「第一審裁判│(計算式:附表一「第二審裁判│ │
│ │ │費」欄所示金額×10%) │費」欄所示金額×12%) │ │
├──┼───┼──────────────┼──────────────┼────┤
│1 │楊甡生│8,020元 │14,472元 │22,492元│
├──┼───┼──────────────┼──────────────┼────┤
│2 │何志堅│4,822元 │9,197元 │14,019元│
├──┼───┼──────────────┼──────────────┼────┤
│3 │周忠慶│3,268元 │5,971元 │9,239元 │
├──┼───┼──────────────┼──────────────┼────┤
│4 │吳昌儒│2,961元 │5,383元 │8,344元 │
├──┼───┼──────────────┼──────────────┼────┤
│5 │劉晉宏│2,615元 │4,653元 │7,268元 │
├──┼───┼──────────────┼──────────────┼────┤
│6 │陳冠興│2,040元 │3,762元 │5,802元 │
├──┼───┼──────────────┼──────────────┼────┤
│7 │謝沛諺│1,536元 │2,693元 │4,229元 │
├──┼───┼──────────────┼──────────────┼────┤
│8 │蔡政達│1,635元 │2,906元 │4,541元 │
├──┼───┼──────────────┼──────────────┼────┤
│9 │吳昌勳│1,743元 │3,120元 │4,863元 │
├──┼───┼──────────────┼──────────────┼────┤
│10 │楊金益│1,694元 │3,067元 │4,761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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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同致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