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10號原 告 林碧華訴訟代理人 簡文玉律師被 告 陳卿城(即陳深淵之繼承人) 陳卿漢(即陳深淵之繼承人) 陳卿智(即陳深淵之繼承人)兼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卿璁(即陳深淵之繼承人)被 告 陳永銘(即陳泰之繼承人) 陳永鈁(即陳泰之繼承人) 陳永錦(即陳泰之繼承人) 孫陳菊(即陳泰之繼承人) 李陳美英(即陳泰之繼承人) 秦陳雯瑛(即陳泰之繼承人) 陳書暉(即陳泰之繼承人) 陳彥瑋(即陳泰之繼承人)兼 上八人訴訟代理人 陳永鉗(即陳泰之繼承人)被 告 陳永鑄(即陳泰之繼承人) 陳英裕(即陳泰之繼承人) 陳霈語(即陳泰之繼承人) 陳英金(即陳泰之繼承人) 陳家梓(即陳泰之繼承人)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複 代理人 簡銘萱律師 洪珮菱律師被 告 陳黃秀錦(即陳泰之繼承人) 陳卿權(即陳泰之繼承人)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學廉律師被 告 李孟昌訴訟代理人 李大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5 月11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5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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