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3年度,38號
TYDV,103,重家訴,38,2016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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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家訴字第38號
原   告 曾沛溱(原名曾三妹)
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律師
複代 理人 郭鐙之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揚律師
複代理人  陳英棠律師
被   告 楊德和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律師
複代理人  李威
      陳冠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複代理人  呂嘉坤律師
      周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5 月10日上午10點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開庭(桃園市○○區○○路○段000 號中壢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金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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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