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3年度,572號
TYDV,103,婚,572,20160303,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婚字第5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游心茵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黃永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
年度婚字第57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
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2,87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
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惠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