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4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慈善寺
法定代理人 楊碧城
訴訟代理人 賴彌鼎律師
複 代理人 王道光律師
陳鵬律師
相 對 人 陳建豪
陳建榮
陳怡君
上列聲請人就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續行
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認 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 第1 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黃哲妙於民國104年2月11日死亡,其繼承人迄未為 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黃陳蕙淑、黃成浩、陳黃瓊芬、黃成 杰、黃崇榮、黃瓊芳為被告黃哲妙之繼承人,並經原告以他 造當事人身分聲明承受訴訟,惟繼承人陳黃瓊芬於90年11月 26日死亡,其繼承人陳建榮、陳建豪及陳怡君均於104 年4 月13日對被繼承人黃哲妙拋棄繼承,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繼 字556 號准予備查,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是原告 上開聲明,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