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國字第3號
原 告 黃上霖
林素瓊
郭文龍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郭裕旺
彭瑞琴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家諭
被 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
法定代理人 陳錦坤
訴訟代理人 陳德義律師
被 告 余政興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百零三年度交易字第六一號過失致死等刑事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所屬警員陳風烈 因涉有過失致死犯罪嫌疑,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 2 年度調偵字第301 號偵查起訴,現由本院刑事庭以103 年 度交易字第61號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 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 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法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