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113號
TYDM,105,附民,113,2016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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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13號
原   告  劉家豪
被   告  呂牧宸(原名呂俊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原案號為本院104 年易字第1240號,嗣於
審理中,經裁定改行簡易判決程序,案號為本院105 年度簡字第
8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刑事刑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俊華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張宏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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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