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729號
TYDM,105,聲,729,2016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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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昌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5 年度聲
沒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BURBERRY」商標之衣服肆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昌耀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仿冒「BURBER RY」商標圖案之衣服4 件,係仿冒商標之物品,爰依刑法第 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2588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 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前開案件扣得仿冒「BURBERRY」 之衣服4 件,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品,有鑑定報告書在卷可 稽。是上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均應沒收。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珮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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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