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680號
TYDM,105,聲,680,2016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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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證修(原名丁俊伍)
      呂學田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5 年度執聲字第357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 第12558 號被告丁證修呂學田藥事法一案,因本院於調查 證據後,認被告僅屬調劑禁藥而非製造偽藥經諭知無罪判決 ,扣案如附表所示偽藥,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云云。
二、按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原則,應附隨於主刑而 同時宣告之,除有罪,免刑等判決,於裁判時併宣告外,如 諭知無罪之判決,既無主刑,從刑亦無所附麗,故案內之違 禁物,應另依刑法第40條但書由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最高法院78年度臺非字第72號判例參照)。次按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 再按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 銷燬之」,而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 章「 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 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 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 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7 18號判決參照)。又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 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 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 及行使規定外,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 度臺上字第4545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被告丁證修呂學田因涉嫌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 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1139號判決被告無罪,並經臺灣高等法 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2722號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 書等件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既無主刑,裁定沒收與否 ,即以扣案如附表所示偽藥是否為違禁物為斷,然藥事法並 無處罰持有偽藥之刑事刑罰,則扣案如附表所示偽藥即非屬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甚明,應由權責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 第1 項規定沒入銷毀之。聲請人認扣案如附表所示偽藥均係 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宸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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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品名 │數量│ 所有人 │ 贓證物品清單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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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藥品(加味四物湯) │1包 │禾康中藥行│102年保字第639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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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藥品(十全大補湯) │1包 │禾康中藥行│102年保字第639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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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藥品(八珍滋補湯) │1包 │禾康中藥行│102年保字第639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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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