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673號
TYDM,105,聲,673,2016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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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7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CAO DINH LOI(中文譯名:高停利)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贓物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雖為逃逸外勞,然被告之表姊夫願意提 供其新北市○○區○○路0 號住所供居住,是已無逃亡之虞 ,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院業於民國105 年2 月24日當庭諭知被告已無羈押之必要 ,命被告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0 號,有本院調查 筆錄在卷可按,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已無實益,應予 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張宏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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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