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635號
TYDM,105,聲,635,2016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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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孟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5 年度聲沒字第8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毛重零點壹捌參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余孟軒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毒偵字第4200號為不起訴 之處分,惟為警查獲時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係違禁物 ,爰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 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明定,並經司 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於民國102 年12月31日經本院 以102 年度毒聲字第883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 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3 年3 月27日執行完畢釋放後,經檢 察官以102 年度毒偵字第42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在 卷可查,惟為警查扣之不明成分透明結晶物1 包( 驗餘毛重 0.183 公克) ,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亦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1 紙在卷可稽,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又本件之包裝袋1 只 ,因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法完全析離, 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宣告沒收銷燬。至 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 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 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旎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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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