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604號
TYDM,105,聲,604,2016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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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建道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05 年度聲沒字第5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建道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 1259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 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 1 項第1 款、第2 項亦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1 款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 或陳列,屬於違禁物,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 條復有明 文。
三、經查:
㈠被告黃建道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 年7 月30日以102 年度 偵字第1259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在卷可按,並經本院查 閱相關卷證無誤。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物,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以性能檢驗法、檢視法鑑驗,鑑驗結果分別如附表編 號1 、2 所示,認均具有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102 年7 月12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 份在卷可 按(見偵字第12598 號偵查卷第241 頁至第242 頁背面), 本件扣案如附編號1 、2 所示之改造槍枝,確屬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1 款所稱之槍砲,依同條例第5 條之規定,非經許可不得持有,要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 聲請將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㈢至扣案如附表編號3 所示子彈28顆,未經試射,且原扣案子 彈42顆中(含上開聲請沒收之28顆),經鑑定機關取樣14顆 試射結果,亦認僅其中13顆可擊發,而具有殺傷力,其中1 顆無法擊發,不具殺傷力,有上開槍彈鑑定書在卷為憑,依



此鑑定書之內容,尚難認定其餘未經試射之28顆子彈究竟有 無殺傷力,尚難認屬違禁物,檢察官本件聲請就附表編號3 所示子彈28顆部分,單獨宣告沒收,自乏憑據,應予駁回。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 1 款、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尹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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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名稱 │數量 │鑑驗結果 │
│ │ │ │ │
├──┼─────┼────┼──────────────────┤
│1 │改造手槍 │1把 │認係改造手槍,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
│ │(槍枝管制│ │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
│ │編號1102 │ │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 │131325號)│ │。 │
├──┼─────┼────┼──────────────────┤
│2 │改造手槍(│1把 │認係改造手槍,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
│ │槍枝管制 │ │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
│ │編號110213│ │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 │1326 號) │ │。 │
├──┼─────┼────┼──────────────────┤
│3 │非制式子彈│28顆(扣│送鑑子彈42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
│ │ │案送鑑42│屬彈殼組合直徑8.9 ±0.5mm 金屬彈頭而│
│ │ │顆,採樣│成,採樣14顆試射:13顆,均可擊發,認│
│ │ │14顆試射│具殺傷力,1 顆,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
│ │ │) │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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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