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家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59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家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受刑人陳家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已分別經法院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卷內各該判決及前案紀錄表可稽, 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上開說明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 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瑜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