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5年度,8號
TYDM,105,原訴,8,2016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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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欽麟
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2675
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欽麟自民國壹佰零伍年參月拾壹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 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游欽麟經本院於民 國105 年2 月3 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因另案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確定,由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 年3 月11日移送法務部矯 正署新店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有該署檢察 官105 年度毒偵字第932 號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1 紙及 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被告既 已因另案執行觀察、勒戒,足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自應 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涂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政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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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