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4年度,444號
TYDM,104,附民,444,2016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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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44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被  告  羅晨鳴
      謝遠華
      張埕溥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鄧鈞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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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