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381號
原 告 警安時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水土
被 告 邱煥煌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700 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被告邱煥煌因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700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 經原告警安時報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黃珮如
法 官 林姿秀
法 官 李佳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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