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338號
原 告 蕭薇薇
被 告 戴明漢(原名戴明財)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635 號誹謗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之誹謗罪等犯行,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 635 號刑事判決為無罪之諭知,則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 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併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