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司字第一六○號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丙○○
右三人共同
代 理 人 陳淑真律師
相 對 人 全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戊○○
右聲請人聲請選任公司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選派沈○揚會計師為全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
程序費用由全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
查人,檢查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略以:相對人全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七年七月二日召
開股東臨時會強行通過決議與今光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未能提出具公正
客觀之財務報表與股東查核,罔顧股東之意見,且稀釋相對人當時原股東之權益
,而相對人亦未如實造具各項會計表冊供股東查核,相對人之財務顯然不實。聲
請人為繼續一年以上,持有該相對人全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設份總數
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為保障聲請人及多數股東權益權益,爰依法聲請鈞院選派
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並提出會計師查核報告、八
十七年四月三十日相對人資產負債表、八十七年六月相對人現金收支月報表、八
十七年九月相對人會計表冊、八十七年九月相對人借款明細相及股東持股證明、
股票影本、查詢公司股票簽證資料等件為證。
三、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由本院函請台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沈○揚會計
師後,由本院依法選派該沈○揚會計師︵地址:臺北市○○路○○號○樓︶為相
對人全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楊志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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