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三○八號 原 告 乙○ 壬○○ 訴訟代理人 楊揚律師 被 告 寅○○ 癸○○ 己○○ 丑○○ 右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被 告 庚○○ 住 辰○○○ 住台北市松山區○○○路○段一○六巷三弄三六號四 樓 卯○○ 住台北市○○區○○街四九之一號三樓 丁○○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五一巷十五號二樓 子○○○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五一巷九號四樓 巳○○○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三O九巷四號二樓 丙○○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五一巷十二號三樓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戊○○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五一巷十四號一樓 被 告 辛○○ 即連基安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十五巷二五之一號 甲○○ 住台北市○○路四0八巷八號二樓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被告辛○○之最新戶籍謄本。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白光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 日~B書記官 李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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