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九六號 原 告 匯士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阿朋 訴訟代理人 張廼良律師 謝宗翰律師 被 告 丁○○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一四一巷一號五樓 乙○○ 甲○○ 丙○○ 成邦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二七二巷二號 法定代理人 黃先教 右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添錫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戴嘉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B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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