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97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中崎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律師 陳郁仁律師被 告 王叁郎選任辯護人 劉君豪律師被 告 梁美雲選任辯護人 曾昭牟律師被 告 朱易紳選任辯護人 黃勝文律師被 告 黃柏傑(原名黃羚榕)選任辯護人 余西鈞律師被 告 陳昱凱(原名陳名勝)選任辯護人 沙洪律師被 告 謝鴻泉(原名謝宗伯)選任辯護人 馬中琍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 蓉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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