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合會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324號
SCDV,105,補,324,20160329,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24號
原   告 武金菊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合會款,曾聲請對被告范琇為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貳萬玖仟肆佰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柒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貳佰叁拾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