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313號
SCDV,105,補,313,2016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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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13號
原   告 臺灣鑽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敏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即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捌拾壹萬伍仟陸佰
    伍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萬捌仟伍佰壹拾捌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陸萬捌仟零壹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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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鑽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鑽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