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85號
原 告 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信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即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叁拾玖萬零陸佰肆
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萬肆仟肆佰陸拾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伍萬叁仟玖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