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合會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52號
SCDV,105,補,252,20160320,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52號
原   告 黃盈禎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合會款,曾聲請對被告范琇為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玖拾壹萬叁仟叁佰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零捌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
    玖仟肆佰零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