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41號
SCDV,105,補,241,2016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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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41號
原   告 戴宏熙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珮荃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竹縣竹北市○○○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
  簿謄本。
二、提出門牌號碼新竹縣竹北市建國街154房屋之稅籍證明資料
  。
三、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以及房屋所坐落土地之面積乘以公
  告現值,再計算請求權利範圍(18分之5)之價值,作為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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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