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小字第115號
原 告 呂昆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雲泰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