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5年度,20號
SCDV,105,監宣,20,2016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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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監宣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陳煜全 
相 對 人 陳能勲 
關 係 人 陳素娟 
      陳秀廷 
      陳嫦娥 
      陳素錱 
      陳烈全 
      陳素圓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袁從楨律師為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能勲之程序監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煜全(下稱聲請人)為相對人陳能 勲(下稱相對人)之子,相對人自民國102年8月1日起,因 老人失智之原因,雖送醫診治仍不見起色,近日甚且已因精 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並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可證,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項,聲請准予對相對人為監護 宣告,並依民法第1111條規定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 ,另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之女陳素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等語。
二、按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及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應受監護宣告 之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有程序能力。如其無意思能力者,法 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為家事事件法第165條本 文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次子,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附卷 可憑,是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四親等內之親屬無訛。又經本院 於民國105年2月17日會同鑑定人即天主教仁慈財團法人仁慈 醫院潘占偉醫師於上開醫院13樓會談室,就相對人之現況為 鑑定,相對人坐於輪椅上,有包尿布,法官點呼相對人姓名 ,相對人有發出聲音等情,有本院同日精神鑑定調查筆錄在 卷可佐。另參酌鑑定人就相對人之鑑定結果認:本件相對人 過去除糖尿病外,無重大身體及精神疾病史,在50多歲時雖 曾發生車禍有腦出血,但經手術治療後無明顯後遺症。家人 發現相對人在60多歲時有言語繞圈的情況,後續疑似有被偷 妄想、被害妄想及多疑的情況,且自5-6年前發生第二次車 禍退縮在家後,認知功能便逐漸退化,出現記憶力退化、答 非所問、無法維持自理清潔、生活功能退化,直到近2-3年 已完全無法認得子女,自我照顧皆需依賴外勞,並於102年



8月1日因認知功能障礙取得輕度之身心障礙證明。鑑定時相 對人注意力不集中,常無法理解提問,無法每次回應自己的 姓名,且自己的年紀回答錯誤,無法分辨白天晚上,也不認 得自己子女,無法理解執行口頭指令,其認知功能已呈現重 度之退化而造成現實感及人時地定向感之障礙。故依本次鑑 定時之評估,個案已符合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 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 ,即其精神狀態已達監護宣告程度之情,有天主教仁慈財團 法人仁慈醫院105年11月5日(105)仁醫務精字第079號函及 檢附之司法鑑定報告在卷足憑,是相對人為無意思能力之人 ,依前開家事事件法第165條本文之規定,有程序能力,且 有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又本件俟程序監理人提出評 估報告後,再定期開庭審理,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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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