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法字第9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樸學教育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林雅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樸學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欄位第6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財團為 公益法人,復為他益法人,依民法第62條後段規定,捐助章 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應由主管 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不能 由董事會、董事、信徒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等法人內部機關 逕行修正,且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 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 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 至不屬於前述事項之名稱變更,應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法 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2條等規定,於取得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核准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 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無庸法院裁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民國105 年2 月15日第1 屆董 事會會議決議通過變更修訂如附表所示之捐助章程第4 條、 第6 條,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為如附表所示, 並提出新竹縣政府105 年3 月9 日府教社字第0000000000號 函文、董事會會議紀錄、聲請人變更前、後之捐助章程、修 改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憑。
三、經查:
(一)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之第6 條,係將董事 會之董事人數由固定「9 人」變更為「7 人」,此變更董 事人數,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核屬財 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且與民法有關財團 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後 條文欄所示,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至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第4 條會址部分, 並非有關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 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 之必要者無涉,依首開說明,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 更之必要(按其情形可逕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再向法 院登記處為變更登記),是聲請人此部聲請,於法洵屬未 合,尚難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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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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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號 │修正前 │修正後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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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本會會址設於新竹市│本會會址設於新竹縣竹│ │
│ │光復路二段二巷四十│北市○○○路○號4 樓│ │
│ │七號四樓。 │之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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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 │
│ │人組成。 │組成。 │ │
│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 │
│ │人選聘之,第二屆以│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 │
│ │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 │
│ │會選聘之。董事均為│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
│ │無給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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