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263號
SCDV,105,司票,263,2016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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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蕭龍達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匯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相對人究為陳「匯」豐或陳「滙」豐?並提出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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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