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63號聲 請 人 蕭龍達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匯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相對人究為陳「匯」豐或陳「滙」豐?並提出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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