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5年度,39號
SCDV,105,司催,39,2016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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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39號
聲 請 人 竹琦食品有限公司
      蔡明利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人為何?究為竹琦食品有限公司蔡明利
        等二人或竹琦食品有限公司一人?如為竹琦食
        品有限公司,應補正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
        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如為等二人,應補
        正蔡明利為票據權利人之依據為何(依票據掛
        失止付通知書所載,蔡明利非票據發票人或受
        款人)?
       ②(正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原提出票
        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與聲請人不一致)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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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等二人或竹琦食品有限公司一人?如為竹琦食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竹琦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