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39號聲 請 人 竹琦食品有限公司 蔡明利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人為何?究為竹琦食品有限公司、蔡明利 等二人或竹琦食品有限公司一人?如為竹琦食 品有限公司,應補正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 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如為等二人,應補 正蔡明利為票據權利人之依據為何(依票據掛 失止付通知書所載,蔡明利非票據發票人或受 款人)? ②(正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原提出票 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與聲請人不一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