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666號
SCDV,105,司促,2666,2016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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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666號
債 權 人 綠景莊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昱鈞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白志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白志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
        略)。
       ②利息得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
        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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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