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574號
SCDV,105,司促,2574,2016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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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574號
債 權 人 彭淑樺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許盛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對債務人許盛桀請求新台幣4,494元及新台幣2,7
  22元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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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