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454號
SCDV,105,司促,2454,2016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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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45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匯豐即陳榮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陳匯豐即陳榮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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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