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344號
SCDV,105,司促,2344,2016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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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344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周雪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玖萬肆仟陸佰貳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利息及違約金合計逾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不
  予准許)。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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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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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 求 本 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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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21,710     │100.3.16~104.8.31 │20  │----------------------│
│ │        ├─────────┼───┤           │
│ │        │104.9.1~清償日止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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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53,360     │100.3.16~104.8.31 │18.25 │暨按年息百分之1.75計算│
│ │        │         │   │之違約金       │
│ │        ├─────────┼───┼───────────┤
│ │        │104.9.1~清償日止 │15  │暨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 │
│ │        │         │   │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
│ │        │         │   │,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3 │319,556     │100.3.16~104.8.31 │18.85 │----------------------│
│ │        ├─────────┼───┤           │
│ │        │104.9.1~清償日止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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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