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301號
SCDV,105,司促,2301,2016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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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30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楊長淇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網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蕭月妮李保承等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明確表明請求利息之利率為何?(依聲請狀附表利息
  請求之記載無法於裁定時為確定請求之利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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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網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