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90號債 權 人 謝經國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鑫應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利息究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04 年12月11日」起算?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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