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161號
SCDV,105,司促,2161,2016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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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6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戴凱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零陸拾捌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①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逾銀行法第47
  條之1規定之百分之十五,②利息及違約金合計逾年息百分
  之二十部分不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戴凱強於103年03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4年05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6,068元整未為
     清償(含手續費9元整、消費款32,166元整、已到期之
     利息3, 193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
     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
     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
     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32,166元整自104年
     07月1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
     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
     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
     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
     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
     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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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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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 求 本 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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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6,068元(其中計│104.7.14~104.8.31 │19.97 │暨按年息百分之0.03計算│
│ │息本金32,166元)│         │   │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
│ │        │         │   │三期為限。      │
│ │        ├─────────┼───┼───────────┤
│ │        │104.9.1~清償日止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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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