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146號
SCDV,105,司促,2146,2016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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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46號
債 權 人 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稱山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戴憶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請求金額為何(依聲請狀訴訟標的所載與請求金
  額不一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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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