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104號
SCDV,105,司促,2104,2016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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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04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李兆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零叁拾柒元,及
  其中本金貳拾叁萬貳仟玖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三)、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
  所發行之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簽帳消費共
  積欠信用卡款項新臺幣248037元整,自最後一次消費繳款日
  ,民國105年1月3日迄未清償。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
  履行,未獲全數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
  促其履行之必要。
  (四)、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各筆循環信用之
  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
  款入帳日起,以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按日計算至該筆帳
  款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
  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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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